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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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10年至2013年马山县林圩镇黄番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时任马山县林圩镇黄番村村委主任曾世豪,利用职务便利,个人收取黄番村8户危改户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万元。另查明,2012年期间,曾世豪找到黄番村那林屯的村民胡某清商量,让胡某清在那林屯找几户需要申请危房改造指标的农户,危改指标下达后再向他们收取“辛苦费”,胡某清表示同意。随后胡某清便按照曾世豪的要求动员那林屯农户申请当年的危房改造指标,并在危房改造补助款下拨到个人账户后分别向3户危改户索要“辛苦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曾世豪与胡某清两人予以私分。2016年10月18日,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曾世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胡某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16年12月19日,曾世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析评】
纪法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是基层干部违纪违法的共同原因,曾世豪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收取所谓的“辛苦费”有些是危改户主动给的,有些是通过村民胡某清向危改农户索取的,这些事无论如何都不会查到自己头上,正是这种侥幸心理,让他一次次地收取“辛苦费”,甚至还伙同他人向危改户索要钱财。古人云“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者终究逃不出法律的制裁。
【对应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马山县纪委)
编辑: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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