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南宁市监察委员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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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隆安县南圩镇联伍村原支部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隆德高,由于贪欲思想作祟,利用职务之便向集体资金“伸黑手”,将自己管理的集体土地承包金、村五保楼租金共计2.9万元用于购买自家狼狗和个人日常开支。2017年8月2日,隆德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退还违纪所得。
【案例析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基层干部微腐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本案中既反映出隆德高纪法观念淡薄,也反映了“三资”监管制度不完善、村务不公开不透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决查处群众身边腐败案件的同时,要加强村级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推行村务公开,让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对应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隆安县纪委)
编辑: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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